醫療事故三級如何賠償

醫療事故三級如何賠償
三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一)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語並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同時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不能修補的腦脊液瘻;


3、尿崩,有嚴重離子紊亂,需要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面部輕度毀容;


5、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於20 cm2;


6、單側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7、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81dbHL(分貝);


8、鼻缺損1/3以上;


9、上脣或下脣缺損大於1/2;


10、一側上頜骨缺損1/4或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區段,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續損傷;


12、胃缺損3/4;


13、肝缺損1/2伴較重功能障礙;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較重功能障礙;


15、脾缺失;


16、胰缺損2/3造成內、外分泌腺功能障礙;


17、小腸缺損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狹窄,需定期行尿道擴張術;


19、直腸、肛門、結腸部分缺損,結腸造瘻;


20、肛門損傷致排便障礙;


21、一側腎缺失或輸尿管狹窄,腎功能不全代償;


22、不能修復的尿道瘻;


23、膀胱大部分缺損;


24、雙側輸卵管缺失;


25、陰道閉鎖喪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復的III度(三度)會陰裂傷;


27、四肢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8、單肢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9、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喪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無功能,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3、雙下肢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牀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34、下肢雙膝以上缺失伴一側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喪失,能裝配假肢;


35、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36、雙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37、雙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


(二)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輕度智能減退;


2、癲癇中度;


3、不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頭皮、眉毛完全缺損;


5、一側完全性面癱,對側不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7、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20 cm2;


8、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9、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10、雙側前庭功能喪失,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11、甲狀腺功能嚴重損害,依賴藥物治療;


12、不能控制的嚴重器質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損2/3伴輕度功能障礙;


14、肝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膽道損傷伴輕度肝功能障礙;


16、胰缺損1/2;


17、小腸缺損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損大於腹壁1/4;


19、腎上腺皮質功能輕度減退;


20、雙側睾丸萎縮,血清睾丸酮水平低於正常範圍;


21、非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雙下肢肌力IV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失禁;


24、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25、一側踝以下缺失或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27、單足全肌癱,肌力Ⅳ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不能手術重建功能。


(三)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全身瘢痕面積50—59%;


3、雙側中度周圍性面癱,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4、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40ms(毫秒),矯正視力0.01—0.3,視野半徑<20°;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56dbHL(分貝);


6、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並易發生誤吸,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7、頸頦粘連,影響部分活動;


8、肺葉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9、持續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級;


10、胃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1、肝缺損1/4伴輕度功能障礙;


12、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伴輕度功能障礙;


13、膽道損傷,需行膽腸吻合術;


14、胰缺損1/3伴輕度功能障礙;


15、小腸缺損1/2伴輕度功能障礙;


16、結腸大部分缺損;


17、永久性膀胱造瘻;


18、未育婦女單側乳腺缺失。


19、未育婦女單側卵巢缺失;


20、育齡已育婦女雙側輸卵管缺失;


21、育齡已育婦女子宮缺失或部分缺損;


22、陰道狹窄不能透過二橫指;


23、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髖關節之一喪失功能50%以上;


25、截癱或偏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26、單肢兩個大關節(肩、肘、腕、髖、膝、踝)功能部分喪失,能行關節置換;


27、一側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喪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喪失,另一手功能喪失50%以上,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癱,肌力Ⅳ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31、單手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33、雙下肢長度相差4 cm以上;


34、雙側膝關節或者髖關節功能部分喪失,可以行關節置換;


35、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裝配假肢;


3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37、單足全肌癱,肌力Ⅲ級(三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


(四)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邊緣智能;


2、發聲及言語困難;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30ms(毫秒),矯正視力0.3—0.5,視野半徑<30°;


4、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41dbHL(分貝)或單耳大於91dbHL(分貝);


5、耳郭缺損2/3以上;


6、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術;


7、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8、肺段缺損,輕度持續肺功能障礙;


9、腹壁缺損小於1/4;


10、一側腎上腺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1、一側睾丸、附睾缺失伴輕度功能障礙;


12、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13、一側卵巢缺失,一側輸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術重建功能及裝配假肢;


15、雙大腿肌力近V級(五級),雙小腿肌力III級(三級)以下,臨牀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6、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7、單側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18、一側膝以下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可以手術重建功能或裝配假肢。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於1/3而小於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牀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3、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後凸成角(胸段大於60度,胸腰段大於30度,腰段大於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軀幹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後功能有輕微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