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請求人的範圍

刑事賠償請求人的範圍
刑事賠償的請求人有哪些

所謂刑事賠償請求人,即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其人身權和財產權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根據國家賠償法18條的規定,主要包括:


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3、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出於辦案需要,可能對一些當事人傳喚、詢問。這個過程中有違規辦案行爲的,對於錯誤執行拘留程序的,刑事拘留國家賠償部門應該是做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當事人提出賠償要求,本人不方便處理的,可以交給家屬代辦。像拘留是侵犯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應該按照天數計算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