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兒童未遂不予立案

拐騙兒童未遂不予立案
拐騙兒童立案標準

拐騙兒童是爲了扣作人質,以此向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勒索錢財的,則不是拐騙兒童罪,應依本法第239條之規定,以綁架罪論處。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拐騙兒童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拐騙行爲,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拐騙兒童罪,應當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