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違法所得強制執行

追繳違法所得強制執行
刑法中的追繳違法所得

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本條是關於追繳違法所得,沒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的規定。


本條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所謂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是指犯罪分子因實施犯罪活動,而取得的全部財物,包括金錢或者物品,如盜竊得到的金錢或者物品,貪污得到的金錢或者物品等。所謂追繳,是指將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強制收歸國有。如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進行追查、收繳;對於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的犯罪分子已轉移、隱藏的贓物追查下落,予以收繳。“責令退賠”,是指犯罪分子已將違法所得使用、揮霍或者毀壞的,也要責令其按違法所得財物的價值退賠。這樣規定,主要是爲了保護公私財產,不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佔便宜。


2、對於追繳和退賠的違法所得,如果是屬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這裏所說的被害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對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被損壞或者已經不存在的,應當折價退賠。這一規定主要是要求辦理案件的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對於犯罪分子透過犯罪所獲得的他人的合法財物,在查明情況後應及時返還給被害人,以使被害人的財產利益早日得到保護。


3、對於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沒收。所謂違禁品,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槍支、彈藥、毒品以及淫穢物品等等。對違禁品,不管屬於誰所有,法律規定都應予以沒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是指供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而使用的屬於他本人所有的錢款和物品,如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賭博用的賭具等。如果這些財物不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而是借用或者擅自使用的他人財物,財物所有人事前不知是供犯罪使用的也應當予以返還。但是,司法機關作爲證據扣押的,應當等到案件審理結束後,再發還給財物所有人。


4、對於依法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私自挪用或者自行處理。上繳國庫,是指結案以後,由最後結案的單位統一上繳國家財政,不得挪作他用,如用於單位蓋辦公樓等;也不得隨便處理,即不得私自低價變賣或者分給單位職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