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計劃生育補貼

東莞計劃生育補貼
東莞 計劃生育證明
一、遷戶人員屬一孩懷孕或已生育一孩 1、所需材料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和戶口註銷證明。 ②全家戶口本。 ③一孩生育證明(無證的,由遷戶人員鄉鎮、街道計生部門在其“擬招調員工計劃生育情況調查表”中說明無證原因)。 ④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無證的,由遷戶人員鄉鎮、街道計生部門在其“擬招調員工計劃生育情況調查表”中說明無證原因)。懷孕遷戶人員無需提供該項證明。 ⑤擬招調員工計劃生育情況調查表。 ⑥人事、勞動部門的預審資訊。屬招調工的直接在市勞動社會保障局網下載預審資訊,屬調幹的直接在市人事局網下載人才引進(錄用)呈報表。 ⑦節育證明。49週歲以下的己婚人員,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查環查孕證明。 ⑧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社會撫養費徵收票據。 遷戶人員夫妻雙方均是再婚,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現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參照上述生育一孩情況提供材料。 2、辦理部門 遷戶人員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3、東莞 計劃生育證明辦理程序 遷戶人員持1項規定材料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遞交申請,工作人員覈實原件後留複印件退原件並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覈實。 4、辦理時限及結果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覈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並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對材料有疑問需再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 對符合政策生育的調動人員,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不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生、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覈實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覈實部門調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二、遷戶人員屬二孩懷孕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含雙胞胎或多胞胎生育) 該類人員憑人事、勞動部門的預審資訊到相關人口計生部門出具“計劃生育證明”,辦理程序按深圳市人口計生局《關於規範計劃生育證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計生規〔2007〕1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特別注意:另外需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老家辦深圳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