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擔保法解釋三十三條包括哪些內容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抵押權以抵押物作爲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權利。所謂控制權,表現在抵押權設定後,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處分抵押物。所謂支配權,表現在抵押權人在抵押物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擔保法解釋三十三條的回答可以參考以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