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據有八種對嗎

刑事訴訟證據有八種對嗎
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

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證據種類實際上是證據在法律上的分類,是證據的法定形式。證據種類的劃分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具備法定形式的證據資料不能納入訴訟軌道。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2款規定:證據有下列8種形式: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這表明,證據資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現形式才能進入刑事訴訟,但是,具有法定表現形式的證據資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觀性、相關性的證據。例如,物證有可能被僞造,證人可能說了假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許存在不實之詞。所以,在瞭解和掌握證據種類的時候,要對證據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款所指出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所體現的內涵。同時,必須特別注意理解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3款的規定: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從中領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規定之間密切的邏輯關係。


結合刑法有關條款,小編分析了被告不認罪是不是就不能判這個問題。一般來說,在沒有其它證據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陳述就是定案的依據。但是經過公安機關偵查,確定犯罪事實,證據確鑿的,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罪行,也不影響法院對其做出判決。並且,不認罪的判決往往比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