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採用何種方式進行調解

人民調解採用何種方式進行調解
人民調解採用何種方式進行調解
《人民調解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人民調解是在人民調解員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透過宣傳法律及國家政策,採取說服教育、規勸疏導等方法,促使糾紛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在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各種矛盾凸顯的今天,人民調解的範圍,逐漸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係、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常見、多發的矛盾糾紛,向土地承包、環境保護、醫患關係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擴展,這就對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人民調解員不僅要掌握正確的立場和觀點,具備一定的解決糾紛的專業知識,還要講究恰當的調解方法和技巧。人民調解員在調解民事糾紛時,必須依據事實,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不偏袒任何一方,真正做到公正調解。要做好糾紛雙方的思想工作,根據法律及國家政策,陳述利害,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透過說明教育,平等協商,及時排除當事人在權利義務關係上的障礙,幫助雙方解決分歧,就糾紛事項達成協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第一道防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