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發現債務人轉移財產

債權人發現債務人轉移財產
債權人撤銷債務人轉移離婚財產行爲可以不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爲,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婚姻法二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因此債務人夫妻二人的財產分割是雙方約定完成的,而非法定的劃分標準,故債務人爲轉移財產而淨身出戶以此躲避個人債務是具有可行性的。同時,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本案中,應當這樣理解,對於離婚協議中涉及身份關係的部分,不能適用合同法。


離婚協議包含了財產、人身關係兩部分,對於人身關係部分,不能撤銷。但是,對於財產約定部分,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