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性病罪如何判定?

傳播性病罪如何判定?
傳播性病罪判定
關於傳播性病罪判定的依據如下:一、概念傳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條第1款),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爲。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賣淫、嫖娼是國家法律嚴厲禁止的行爲。行爲人爲了賺取錢財,滿足自己非法的性慾,或者爲了報復社會,置國家法律於不顧,仍然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行爲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仍然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其行爲將直接傳播性病,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有人認爲,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其行爲所直接指向的對象仍然是那些賣淫、嫖娼的違法犯罪分子,把性病傳染給了這些違法犯罪分子是其自作自受,罪有應得。因此。其行爲談不上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我們認爲,賣淫、嫖娼雖然是違法的,但自有國家法律對其行爲施加處罰,賣淫、嫖娼違法犯罪分子的合法權益不因其違法犯罪行爲而受到非法侵害,其健康權利同樣應當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賣淫、嫖娼人員是性病發病的高危人羣,身患嚴重性病仍然進行賣淫、嫖娼,性病就會由此得到迅速的傳播和蔓延,對他人身體健康危害之巨是不言而喻的。爲了維護善良的社會風氣和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保護人們的身體健康,對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仍爲賣淫、嫖娼的犯罪行爲,必須依法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