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養老金政策

成都市養老金政策
成都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增發養老金計算
(一)曾服過兵役的人員,軍齡每滿一年,按《成都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養老金的計算規定計算本人基礎養老金1%(不含《成都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省政府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標準的基礎養老金補貼)的標準增發養老金。(二)持有《獨生子女光榮證》的人員,按《成都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養老金的計算規定計算本人基礎養老金5%(不含《成都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養老金補貼)的標準增發養老金。增發養老金從統籌資金中列支。政策依據:①《關於實施
<成都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有關問題的通知》(成勞社辦〔2010〕112號)第七條2010年3月26日;②《成都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成府發〔2009〕58號)第八條20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