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經典案例

搶劫罪經典案例
搶劫罪經典

搶劫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爲它不僅直接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而且因爲它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就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我國刑法將搶劫罪列爲重罪,並作爲歷來重點打擊的對象。
搶劫罪與其它侵犯財產的犯罪相比,有一個顯著特點:構成搶劫罪沒有數額的限制,哪怕你只搶到一分錢,甚至一分錢都沒搶到,但只要你是以搶劫財物爲目的,對被害人實施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就構成了搶劫罪。因爲該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認定搶劫罪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由於借貸或者其他財產糾紛,而強行扣留對方財物,用以抵債抵物,或者索還債款、欠物的,因爲不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屬於討債、索物手段不當的行爲,應查明情況,妥善處理,不視爲搶劫罪。


2、因爲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也還是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佔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3、爲子女離婚、出嫁的女兒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糾集親友多人去砸毀對方家庭財物,搶吃糧菜雞豬等,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中的泄憤、報復行爲,一般應做好調解、妥善處理,不要作爲搶劫論。


4、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在搶劫中使用暴力,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或者致人重傷經救治無效死亡的,應定搶劫罪;事先預謀殺人又搶劫,也照此實施的,或者在實施搶劫中遭遇頑強抵抗,而決意殺人的。這樣兩種犯意、兩種行爲都很明顯的,應定殺人、搶劫兩罪,實行井罰;是否具有兩種犯意、兩種行爲,確實分不清的,可以只定一個搶劫罪;先殺人,因遇意外,沒有來得及搶劫的,應定殺人罪。


5、對被搶財物、有價證券的估價和計算應參照盜竊財物、有價證券的估價和計算方法。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爲,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爲,不認爲構成了搶劫罪。例如:青少年偶爾進行惡作劇式的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