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單位受賄罪是怎麼量刑的

一般單位受賄罪是怎麼量刑的
一般單位受賄罪是怎麼量刑的
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爲標準,具體確定行爲人的刑罰: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最新規定
《刑法修正案
(九)》生效後,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而定罪數額也就是當中“數額較大”的數額。同時,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1997年刑法所確定的定罪量刑標準(5000元)已不適應這種發展變化,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規定,包括將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確定爲30000元,同時對其他檔次的量刑標準也作出相應調整但並不意味着三萬元以下的貪污、受賄行爲就一概不作爲犯罪處理,在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情況下,數額標準調整到到10000元以上。
這是考慮到完全以數額作爲定罪量刑的標準是存在缺陷的,因爲數額並不是評價犯罪的唯一標準,貪污受賄罪的危害性更多體現在權錢交易中對於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嚴重危害,因此,在貪污、受賄數額滿1萬元時,同時具有《解釋》規定“其他較重情節”的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同樣應該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