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被扶養人虐待,可以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並變更撫養權嗎

未成年人被扶養人虐待,可以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並變更撫養權嗎
未成年人被扶養人虐待,可以由檢察院提起公訴並變更撫養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沒有能力告訴,應按照公訴案件處理,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維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利。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夫妻離婚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對未成年人實施虐待或者其他嚴重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爲,不適宜繼續擔任撫養人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援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監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