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化搶劫罪刑事判決書

轉化搶劫罪刑事判決書
重婚罪刑事判決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重婚罪刑事判決書判決五日後就可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