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復議

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復議
財產保全和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應如何處理
民法院關於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一經作出,就立即執行。該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裁定引起的法律後果是:作爲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不得自由處分裁定中所指的財物;作爲先予執行的被申請人必須履行裁定中所指定的義務。 《民訴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如果當事人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當事人有權向受訴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是,在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複議應當及時認真審查。人民法院經過複議,認爲原裁定正確的,應駁回當事人複議申請,駁回應當使用通知書形式;認爲裁定不當的,應以裁定的形式變更或撤銷原裁定。 以上是我對“對財產保全和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應如何處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