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土地自動續期

物權法土地自動續期
請問有誰知道土地續期物權法出讓合同暫行規定是什麼嗎?
 根據《物權法》規定,城鎮住宅用地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後,自動續期。但商業等其他用途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處置,至今尚未有明確規定。其中,因商業用地價值高,成爲社會公衆探討及關心的焦點之一。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 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 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 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土 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 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 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 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 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以上就是土地續期物權法出讓合同暫行規定的具體內容,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