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怎麼規定債權人委員會的

法律是怎麼規定債權人委員會的
法律是怎麼規定債權人委員會的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書面決定認可。
法律是如何規定債權人委員會的
主要規定了債權人委員會的成立和職權等。
1.按照2006年8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書面決定認可。
2.該法規定,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
(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四)債權人會議委託的其他職權。
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檔案。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作出決定;人民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3.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爲,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
(二)探礦權、採礦權、等財產權的轉讓;
(三)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
(四)借款;
(五)設定財產擔保;
(六)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
(七)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
(八)放棄權利;
(九)擔保物的取回;
(十)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爲。
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應當及時報告人民。
該法還規定了,債權人會議有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的職權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