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公司金融機性質及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

小貸公司金融機性質及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
小貸公司金融機性質及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
小貸公司作爲金融創新過程中誕生的新事物,目前關於其法律性質上是否爲金融機構,在政策法規層面並沒有定論,在設立和監管上,也跟傳統意義上的金融機構具有較大的差異。刑法作爲國家保障的最後一道環節,理當保持克制、慎之再慎,在性質尚未明確之前,不宜過分超前,將小貸公司認定爲金融機構。同時,還要看到,如果刑事訴訟中認定小貸公司爲金融機構,將會造成在民事訴訟中能否繼續適用民間借貸裁判規則、在稅務管理上小貸公司能否等同於金融機構等一系列問題。違法發放貸款罪應以違反“國家規定”爲前提條件,但小貸公司貸款審查義務來源無國家規定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