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監督程序的期限是幾年

審理監督程序的期限是幾年
審理監督程序的期限是幾年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不能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