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是什麼,法律怎麼規定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是什麼,法律怎麼規定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是什麼,法律怎麼規定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價值;徵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徵地規稅費。但是如果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話,那麼就不會有補償,國家會無條件收回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爲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