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時效

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時效
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一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爲,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透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