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 修正案八

尋釁滋事 修正案八
從《修正案(八)》看尋釁滋事罪的認定

尋釁滋事罪是我國1997年修訂刑法時,對原來的流氓罪進行分解出來的一個新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主要是增加了“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的規定。爲此,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爲及司法認定主要包括: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認定;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認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認定;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等行爲方式的認定。現今我國對尋釁滋事罪只有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對許多問題未作明確規定,這爲認定尋釁滋事罪帶來了難題。本文筆者主要以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的修改之認定爲視角,以期對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認定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