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狀提交後

上訴狀提交後
行政上訴狀提交後,是否可以提交補充上訴狀,有沒有固定的格式?
  法律規定,如果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法院工作人員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爲由不接收起訴狀。如果法院已經受理,需要補充的內容,可以在庭審前,證據交換時解決;當然確實需要對起訴狀進行補充的,法律也不禁止。  《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起訴條件,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審查: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爲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起訴救濟: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爲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