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追討欠款的法律程序包括

異地追討欠款的法律程序包括
異地追討欠款的法律程序包括
追討欠款的法律程序爲:

1、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並辦理相關立案手續。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收到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送達不予受理裁定書。

2、庭前準備

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應訴後,向原告送達開庭傳票。法院在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的同時,應做好開庭的各種準備,如通知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蔘加訴訟,調查必要的證據,向當事人告知合議庭的成員,主持庭前交換證據等。

3、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時,首先由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由法官查明當事人到庭情況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開庭分爲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

4、上訴

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期間爲十五日,裁定爲十日;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爲十日,裁定爲五日。

行動指導

1.追討欠款屬於債務糾紛。如果債務人拒絕償還欠款,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交訴狀,要求法院判決債務人償還債務。立案後,法院會根據規定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判決生效後,債權人可以申請執行。

2.如果當事人對追討欠款的起訴還有任何疑問,歡迎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