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

委託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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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擔保和反擔保



    根據擔保設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爲本擔保和反擔保。


    1.本擔保


    本擔保,是指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本擔保只有在具有反擔保現象時纔有區分意義,我國《擔保法》第4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提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物權法》第171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我國現行擔保法律已經認可了反擔保,只要當事人設立了反擔保,則原擔保即爲本擔保。


    2.反擔保


    所謂反擔保,是爲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商業貿易中,特別是一些大型貿易項目中,由於風險大,擔保責任也大,即擔保人承擔財產責任的可能性很大,這樣就很難有人願意爲之進行擔保。沒有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沒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爲了換取擔保人的擔保,就要爲之解除可能承擔擔保責任的後顧之憂,而以該擔保責任爲擔保對象設立擔保是最爲理想的辦法,這種爲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就是反擔保。關於反擔保方式,不能認爲《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反擔保方式。在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反擔保形式是保證、抵押權,然後是質權。至於實際採用何種反擔保方式,取決於債務人和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