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人員一般包括

迴避人員一般包括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我想知道對於迴避人員一般包括什麼呀?

法律諮詢律師解答:迴避的適用人員是指在法律明確規定的迴避情形下應當迴避的公安司法人員的範圍。只有屬於這一範圍內的人員才需要自行主動迴避,或者被當事人等申請回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3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解釋的規定,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範圍相當廣泛,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司法警察、勘驗人員、執行員和法院中其他佔行政編制的工作人員。其中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檢察人員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和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翻譯人員、司法鑑定人員、勘驗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迴避,參照檢察人員迴避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檢察委員會委員是否屬於迴避範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爲,檢察委員會委員對案件處理結果有重要影響,從維護司法公正出發,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納入檢察人員範圍依法迴避。以上是對於迴避人員一般包括什麼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