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分局取保候審

海淀分局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

保釋,在中國稱之爲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在西方的刑事訴訟法中,往往是“宣誓”),還應包括財產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


取保候審雖然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但相對於刑事拘留和逮捕這兩種強制措施而言,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實踐中,


卻較少被採用。這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9條第3項關於“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爲一般規則”的規定,明顯不相符合,因此,需對此問題予以研究,以推動取保候審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更多地被採用。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爲執行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管規定、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假釋的,由執行的看守所提出假釋建議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所在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覈裁定。


在案件中我們往往可以看到取保候審的事件發生,其透過繳納一定的保釋金,可以免除刑事拘留。我們可以明確的是繳納保釋金是爲了換取犯罪人員的人身自由,爲了進一步的逃避案件的起訴等行爲,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