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拆遷徵地補償辦法

軍人拆遷徵地補償辦法
徵地補償辦法
《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徵用土地,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多種經營地、牧草地、果園地和養殖水面按耕地算,其他非耕地2畝折算爲1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同)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市區內的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由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市區外的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以鄉鎮爲單位確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菜地、糧食制種地、專用魚池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到1。5倍計算,下同)的6至10倍。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人均耕地數量等於確權發證的耕地面積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