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樣判定無力償還

法院怎樣判定無力償還
法院怎樣判定無力償還
法院根據下列標準判定無力償還:申請人可以將被申請人名下的可供執行的財產進行拍賣,用以償還債務。但經查證其被執行人名下確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並且沒有拒絕申報或隱匿、轉移自己名下可供執行財產的行爲,則會認定被申請人暫時沒有履行能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