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

精神病人的離婚訴訟
精神病人可以離婚

我國《婚姻法》並沒有就精神病人能否辦理婚姻登記作出專門規定。但《婚姻登記條例》排除了精神病人透過行政登記的方式離婚的能力,意即精神病人離婚只能透過訴訟途徑辦理。該規定直接的上位法依據應當是《婚姻法》第31條,即登記離婚必須是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由於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認離婚的法律性質和行爲後果,不具備自我保護能力,因而不具備“自願”的前提,同時只有透過人民法院審判才能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係作出公正的裁判。由此可知,《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並非對精神病人離婚的資格進行了限制,而是限定了離婚的方式。對此從理論到實務的意見是一致的。


男女在辦了結婚登記手續的時候,工作人員會問清楚是否出於自願而登記結婚,但由於此時精神病人不能準確表達自己的意思,因此一般來說,精神病人是不可以結婚的。因此上文中提到的精神病人可以結婚的說法,就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