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前,合議庭可以擬出法庭審理提綱,提綱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議庭成員在庭審中的分工;
(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的重點和認定案件性質的要點;
(三)訊問被告人時需瞭解的案情要點;
(四)出庭的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偵查人員的名單;
(五)控辯雙方申請當庭出示的證據的目錄;
(六)庭審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對措施。
案件在審理之前,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偵查案件,公安機關若是已經偵查發現了當事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那麼是可以儘快安排時間開庭審理的。故而可以說,偵查的主要目的就是爲了能夠收集齊全足夠的證據,可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