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人身權的規定

民法總則人身權的規定
著作人身權和民法其他人身權的差別和相同之處是哪些
著作人身權屬於一種人格權,具有人身附屬性,著作人身權整體上也和民法其他人身權一樣具有不可轉讓性、不可剝奪性,這是著作人身權與民法其他人身權的相同之處。著作人身權與民法中人身權的區別在於:民法中的人身權主要是指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人格權、肖像權等。由此可見,民法中的人身權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權利,它與著作權中人身權的區別在於:第一,從權利產生的基礎來看,民法的人身權的產生是基於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權。而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是基於作品的創作而產生,亦即以作品的誕生爲條件。這是二者區別的根本所在。也是由此產生下述幾個不同點的根本原因。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權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權所稱的人身權只限於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才有資格享有。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權只限於自然人,而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人身權利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權就大部分權利而言是伴隨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權其權利人死後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權)。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即使主體死亡,也可單獨存在,如署名權。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和轉讓,著作權法上的人身權中的部分權利可以轉讓和繼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權大多是直接侵犯主體本身,而侵犯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則表現爲對作品的非法使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