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撫養權爭取

離婚訴訟中撫養權爭取
訴訟離婚中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一)兩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十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如何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在律師代理的離婚案件當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除了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透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爲重要,因爲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爲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爲重要的。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爲成熟,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爲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子女撫養方面,在進行辯論時,主要圍繞孩子判歸誰對孩子成長更爲有利這一個中心原則展開。比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論:


其一,孩子的年齡。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2週歲之內的孩子一般歸女方撫養;如果孩子在幼兒期,同等條件下,法官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會相對大一些。


其二,從孩子的性別。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齡將近十歲,因爲女方對於指導孩子的青春期更爲有經驗,故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從雙方的經濟條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較高,可能會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撫養條件,在同等條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將孩子判歸收入較高的一方。


其四,從孩子一貫的生長環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爺爺奶奶帶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學也在該房屋周邊等,這些都是法官考慮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因素。


且有撫養的能力,奶奶是沒有撫養孩子的義務的,也即祖孫輩分的撫養是有條件限制的,只有在法定事由出現後才需要承擔撫養義務。在一般的情形下,若父母雙方需要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的,是需要向人民法院舉證自己的優勢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