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經營的+情況反映

無證經營的+情況反映
無證搜查的情況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爲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遇有法定緊急情況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七條 爲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的,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一)可能隨身攜帶凶器的;


(二)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三)可能隱匿、譭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四)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進行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


公安機關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遇到阻礙搜查的,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搜查。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綜上所述,派出所不可以私闖民宅,私闖民宅在我國屬於違法犯罪行爲,私闖民宅和搜查容易搞混淆,派出所對嫌疑人的住所進行搜查的時候需要出示相關證件以及搜查令,除非遇到特殊情況可以不出示搜查令,但這不屬於私闖民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