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格式合同

電子格式合同
電子格式合同的特點是什麼?受法律保護嗎?
在電子格式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就具體的交易條件原則上並不進行協商,往往藉助於標準化合同條款,以減低交易的協商成本,簡化交易程序和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及效率。電子商務中的格式合同,其特點是經營者擬訂好所有條款,消費者只需按下“接受”或者“拒絕”鍵,就決定了該購買合同是否成立。 我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