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環境公益訴訟的特徵

民事環境公益訴訟的特徵
民事公益訴訟的特徵

1、投訴作爲提起公益訴訟的必要前奏


爲了及時有效地制止和處罰侵犯公益的行爲,行政執法與司法相比,具有主動性和及時性的特點,行政執法部門在接到投訴之後可以及時制止違法行爲,把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而與此相反,訴訟程序紛繁,時間相對過大,顯然沒有行政執法得力,因此,有必要規定投訴作爲公益訴訟提起的必經程序。只有投訴無門、無果時,方可提起訴訟。


2、設立預審制度


指在審判機關正式受理公益訴訟之前,對公益訴訟人的起訴進行審查,以確保公益訴訟人所控的侵犯公益的行爲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排除沒有事實根據的起訴。必要時,可由人民法院將公益訴訟人、被告召集在一起,在質證和辯論的基礎上做出判斷,以決定是否立案?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爲誰?以何種類型的案件立案?


3、受訴法院級別應作相應地提高


即一審法院應爲作出違法行爲的主體在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因公益訴訟與其他常見的訴訟相比,往往會涉及更爲廣泛的大多數人的利益,且起訴人所受到的阻力也相對較大,比如行政公益訴訟,面對代表國家的公權力機關,訴訟人往往會顯得力不從心,甚至,違法的行政機關會以權壓力,阻撓訴訟人的起訴。正是出於對公益訴訟的重視及保護起訴人的訴權,人們就有必要把公益訴訟案件交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爲一審人民法院。同時由於中級人民法院對法官有着更高的學歷和審判經驗要求,因此,相當於基層人民法院來說,中級法院的法官更能滿足公益訴訟對法官高素質的要求。


在現實生活當中可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比較常見的,但是有一種民事訴訟它的類型是比較特殊的,它涉及到公共利益,比如說有一些環境侵權方面的案件等等,這樣的管轄等問題的話都會隨之而發生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