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樣處理行政訴訟

法院怎樣處理行政訴訟
法院怎樣處理行政訴訟
法院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來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先決定是否立案受理;如果決定立案的,然後開庭進行審理;再由各當事人進行辯論和質證;最後由法院公開宣告判決。如果法院決定不受理的,則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進階人民法院批准,進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