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遺囑的形式會有哪些

法定的遺囑的形式會有哪些
法定的遺囑的形式會有哪些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爲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透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爲。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