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不得單獨作爲定案依據

間接證據不得單獨作爲定案依據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爲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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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據不能單獨作爲定案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係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三)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覈對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六)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七)其他不能單獨作爲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