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提出離婚起訴

不得提出離婚起訴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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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男方在下列三種情形下不得提出離婚:

1、女方在懷孕期間。如果原審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未發現女方懷孕,女方自己發現並提出上訴,應撤銷原判決,駁回男方離婚請求。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所謂分娩,特指胎兒脫離母體作爲獨自存在的個體的這段時期和過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實,無論嬰兒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論出生後嬰兒是否死亡,均應受一年期間的限制。

3、女方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中止妊娠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