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一下關於犯罪既遂形態及區別

我想問一下關於犯罪既遂形態及區別
我想問一下關於犯罪既遂形態及區別
犯罪既遂形態主要存在以下四種類型:
1.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爲,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作爲犯罪既遂與未遂區別標誌的犯罪。
2.行爲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爲的完成作爲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爲的完成爲標誌,但這些行爲並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在行爲犯中,行爲人着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爲後,只有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這種程度的,不構成犯罪既遂。
3.危險犯。是指以行爲人實施的危害行爲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爲既遂標誌的犯罪。在危險犯中,行爲人着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爲後,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危險狀態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導致該法定的危險狀態的,不構成犯罪既遂。
4.舉動犯。也稱爲即時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爲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爲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舉動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存在既遂形態與預備形態及預備階段的中止形態之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