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影響工作

玩忽職守罪影響工作
玩忽職守罪影響工作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1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被辦理登記手續,數量達到3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而辦理登記手續的;

2.指使他人爲明知是登記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機動車辦理登記手續的;

3.違規或者指使他人違規更改、調換車輛檔案的;

4.其他濫用職權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