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最主要的審理方式是

行政複議最主要的審理方式是
行政複議最主要的審理方式是什麼方式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爲有必要時,行政複議最主要的審理方式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倩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行政複議審查的依據有哪些 行政複議機關審理行政複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爲依據。 行政複議審查的結果是怎樣的 行政複議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爲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等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 行政複議審查的期限是怎樣的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決定的形式和效力是怎樣的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