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30萬以下無能力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30萬以下無能力賠償
如果交通事故賠償30萬以下無能力賠償,法院怎麼判罰?
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以上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會被判刑。 不過,這裏無能力賠償的30萬以上,是全國性規定,各省級進階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起刑標準。 最高法院關於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