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怎麼賠償

工傷與交通事故競合怎麼賠償
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如何賠償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中,存在着交通事故賠償工傷保險賠償二者競合。在司法實務中,對於這樣的情形,應如何適用法律,成爲一個爭議點和難點。在法理界和司法實務界中,主要存在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是兼得模式。即受傷職工不僅可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同時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即通俗所說的“雙賠”。主要理由是交通事故造成工傷後,工傷補償與侵權賠償雖是由同一行爲發生,但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受害人(或受害人親屬)獲得賠償的法律基礎不同,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是不同的。

二是選擇補充模式。即因交通事故導致勞動者遭受工傷的,勞動者可以向侵權人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也可以向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請求工傷保險賠償,勞動者在獲得其中一種賠償後,還可以就其與另一種賠償之間的差額另行主張。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先行給付工傷保險賠償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代位求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此種模式既保護了職工的權益,完全填補損失,又能節約工傷統籌保障基金有限的社會資源,還能夠維持相關法律制度的懲戒與預防功能,是較爲可行的賠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