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但未造成損失

合同違約但未造成損失
你好,請問合同違約但未造成損失怎麼辦?
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沒有法定理由、或不符合合同約定單方終止合同(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單方解除合同)的,即使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也應該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當事人必須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沒有法定理由、或不符合合同約定單方解除合同的,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沒有因違約行爲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則主要承擔的違約責任是: 1、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違約方應該向對方按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當然,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也可以要求法院進行適當調整。 2、如果在合同中有定金的規定,並實際交付了定金的,則:如果是交付定金一方違約,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如果是接受定金的一方違約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