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糾紛管轄問題是怎麼樣的

海事海商糾紛管轄問題是怎麼樣的
海事海商糾紛管轄問題是怎麼樣的
1、因海事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被告住所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3、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海事法院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海事法院管轄;
4、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轉運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5、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6、因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7、因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8、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9、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佔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10、申請認定海上財產無主的,向財產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請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處理海事事故主管機關所在地或受理相關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11、因其他海商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海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