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二、瀆職犯罪案件 (二十八)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第415條)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是指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行爲。 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