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後五年內再犯前科

拘役後五年內再犯前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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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後五年內再犯罪算累犯嗎

按照法律規定,要在犯罪以後的五年時間內,又實施了新的犯罪,才構成累犯,如果己經超過五年,就不屬於累犯了。

累犯分爲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定之罪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